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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家庭暴力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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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甲與乙為夫妻,育有三名子女。甲經常辱罵乙,甚至說出要傷害乙、放火燒掉房子等語,使乙及三名子女經常處於恐懼之中。某天,甲與乙爭吵,並恐嚇要殺害乙及三名子女,乙該如何處理呢?
 【研析意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家庭暴力可依施暴型態的不同,至少分為四種:肢體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暴力與性暴力。不論任何暴力型態,對於受暴者精神上都會是很大的傷害。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精神,在於保護處於家庭暴力危險中的被害人,免於家庭暴力行為的傷害,故保護令是否核發的斟酌重點,在於法院審判時,曾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加害人,是否有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如被害人於審判時確實處於受暴之危險,而被害人也確實感受暴力的精神威脅時,法院即可斟酌核發保護令以保護被害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抗字第六百七十八號裁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家護字第一百六十八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參照)。
 按夫妻之間本應和睦相處,縱有摩擦,也應理性溝通,動輒訴諸暴力,非但危及他方人身安全,且無助於夫妻情感維繫,反而更加破壞家庭和諧。甲經常以殺人、放火等言詞恫嚇家庭成員,造成乙及三名子女極大恐懼,時時感受到處於暴力的精神威脅中,顯有繼續遭受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
 乙得洽詢一一三保護專線、各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局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要求甲:2.不得對乙及三名子女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1.不得對於乙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3.遷出住所,並交還鑰匙。遷出後,遠離住所一定距離;4.遠離乙工作場所及三名子女就讀學校一定距離;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等等。甲如有違反,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輔導會法規會/提供)(點閱次數:1169)